圖中案例,李某在咨詢后,最終放棄了去目的地相鄰國家旅游的打算。實踐中,個別黨員干部組織觀念淡薄,存在經批準因私出國(境)后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問題,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做出處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本條是關于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違規出入國(邊)境和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黨員干部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出入國(邊)境,必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逾期滯留。黨員干部經批準因私出國(境)后,應當自覺遵守外事紀律和管理規定,嚴格按照批準的事由、時間、路線出行,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不得擅自實施變更行程、延長停留時間等超出批準范圍的行為。此次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聚焦實踐問題,加大對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違規出入國(邊)境行為的處分力度,并新增對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的處分規定,旨在進一步增強黨員組織觀念、強化黨員意識。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系2015年修訂時新增內容,規定的是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和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行為。2023年修訂時將“情節較重”的處分檔次提高至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將“情節嚴重”的處分檔次提高至開除黨籍處分。第二款系2023年修訂新增內容,規定的是經批準因私出國(境)后擅自超出批準范圍實施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因私出國(境)需經組織批準的黨員,經批準后出現了需要改變路線、延長期限等新情況,應及時向組織報告,如果未報告或報告后未獲得批準,則不能擅自改變。 實踐中需要注意,本條第二款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行為的區別。前者違紀主體系因私出國(境)的黨員,違反的是組織紀律,追責范圍僅含直接責任者;后者系1997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就明確規定的違紀行為,其違紀主體系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違反的是工作紀律,追責范圍包括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