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的“從嚴”實質 從利益與組織行為之間關系的角度看,紀律是特定組織為維護本組織的整體利益而制定的行為規則,在本質上是特定組織共同利益和意志的體現。中國共產黨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自建立以來始終具有先進性和純潔性,黨的紀律一直以來都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條例》作為規范黨的紀律處分工作的黨內法規制度,其本質是通過規范黨紀處分工作,一方面對違紀行為及時進行違紀責任追究,以保障黨和人民根本利益不受損害;另一方面使黨紀處分工作在黨內法規制度軌道上運行,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從本質上看,違反黨紀行為侵害的是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條例》為維護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了重要紀律保障。《共產黨宣言》指出:“共產黨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黨相對立的特殊政黨。他們沒有任何同整個無產階級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中國共產黨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始終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為確保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必須同危害黨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違紀行為作斗爭。為此,《條例》總則第七條明確規定:“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可以說,以《條例》的制度剛性來維護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成為貫穿《條例》各章的主題主線。例如,在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中,明確對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進行處分規定;在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中,明確對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行為進行處分規定;在對違反群眾紀律的處分中,對關乎群眾利益的鄉村全面振興領域的違紀行為進行了從重或者加重處分。這充分彰顯了中國共產黨始終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責任擔當。 黨紀處分工作在黨內法規制度軌道上運行,是黨紀處分工作規范化的題中應有之義,《條例》為規范黨紀處分工作、保障黨組織和黨員的權利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制度往往對組織行為具有強規范性,《條例》以制度的形式使紀律處分工作規范化、體系化,不僅在總則部分明確規定紀律處分運用的一般性規則,而且在分則部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六項紀律行為的定性量紀工作進行具體規定,為黨紀處分工作的有序開展提供了明確的制度指引。同時,黨紀處分工作在黨內法規制度軌道上有序運行,既有利于充分發揮紀律建設標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也能夠充分保障黨組織和黨員的正當權利。 《條例》具有鮮明的政治性、科學性、系統性和全面性。第一,《條例》具有政治性。《條例》把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總則中明確了“堅持自我革命”“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紀律保障”等內容,并在分則具體條文中貫通體現,牢牢把握黨的紀律處分制度建設的政治屬性和時代特征。第二,《條例》具有科學性。《條例》體現了新時代黨的紀律建設特別是黨紀處分制度建設的特點和規律,加強了與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銜接,促進了執紀執法貫通,體現了黨紀國法相互銜接的特點和規律,有利于保持制度的連續性,切實維護紀律的剛性、嚴肅性。比如,落實“執紀執法貫通”的要求,完善紀法銜接條款,促進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第三,《條例》具有系統性。《條例》堅持黨性黨風黨紀一起抓,針對“四風”潛滋暗長、隱形變異等問題,進一步完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的處分規定,一體推進錘煉黨性、純潔黨風、嚴明黨紀,持續放大系統治理、標本兼治的綜合效能。第四,《條例》具有全面性。《條例》堅持責任上的全鏈條,實現管理上的全周期,堅持對象上的全覆蓋,將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以及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的處分對象,由黨員領導干部擴展到全體黨員,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 |



